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不動產因為贈與移轉所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契稅,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如果實際是由贈與人代為繳納,則等同為他人承擔債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的規定,應以贈與論,該代繳稅費金額必須併入贈與總額中核課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動產贈與移轉的土地增值稅、契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可以自贈與總額中扣除,舉例說明父甲君贈與房地給其子乙君,其中土地公告現值為1,5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200萬元,另外還須支付土地增值稅300萬元及契稅12萬元,該稅費合計312萬元,如果該稅費由受贈人乙君繳納,則甲君可自贈與總額1,700萬元內扣除稅費312萬元,再扣除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稅額為116.8萬元〔(1,700萬元-312萬元-220萬元)×10%〕。但如果該稅費由贈與人甲君代為繳納,則贈與總額為2,012萬元(1,700萬元+312萬元) ,扣除稅費312萬元及每年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稅額為148萬元〔(2,012萬元-312萬元-220萬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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