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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1.0版: 土地漲價總數額即為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稅基,相關地政解釋如下,規定地價後曾經移轉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以其申報移轉現值超過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之數額。平均地權條例第36條第2項明定,土地漲價總數額,應減去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此費用包括改良土地費、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等。移轉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參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51條)、土地改良費用後,即為土地漲價總數額。其計算公式:土地漲價總數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房地合一2.0版: 當次交易未自該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申報移轉現值—公告移轉現值)/土地漲價總數額】*已納土地增值稅 為了防止利用土地增值稅與所得稅之稅率差異來避稅, 修法後增設減除上限=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前次移轉現值
<簡述> 公告現值是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現值的參考,公告地價是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後據以課徵地價稅,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則指土地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土地現值或未移轉第一次規定之地價,作為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以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用。 <詳述> 公告現值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及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三條規定,是先由各地政事務所地價人員調查轄區內土地買賣或收益實例及影響地價之因素,製作買賣實例或收益實例調查表,繪製地價分布圖,並實地勘查檢討劃分地價區段,據以估計區段地價,送由縣(市)政府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之土地當年期區段價格,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現值的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依據。公告地價,係政府每3年重新規定地價時,參考當年期土地現值、前一期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負擔能力按法定程序評估,於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後據以課徵地價稅。申報地價為土地所有權人依公告地價在增減20%範圍內所申報之地價,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則指土地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土地現值或未移轉第一次規定之地價,作為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以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