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可申請稅額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其中自用住宅房屋之認定條件已修正放寬為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
該分局說明,財政部考量政策目的一致性,參酌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規定,於108年11月18日發布解釋令,將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之2重購自用住宅稅額扣抵或退還之自用住宅應辦竣戶籍登記規定,由原訂「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修正為「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規定修正後,可適用綜合所得稅房屋重購稅額扣抵或退還之條件(須同時符合)如下:
- 出售或重購之房屋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名義登記。
- 出售或重購之房屋均須為自用住宅(出售及重購年度須有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 重購自用住宅的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
- 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含先購後售)。
- 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已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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