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各級公私立學校家長會,係依據各省市政府訂定之「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設置,核屬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所稱之團體。個人對學校家長會之捐贈,准作綜合所得總額之列舉扣除額。(財政部75.12.30.台財稅第七五七四七七四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