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購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如約定代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漲價總數額X適用之稅率),嗣出售該土地,屬代繳土地增值稅相對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不得列為房地合一稅減除項目,至其代前地主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列為取得土地之成本減除。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其課稅所得之計算係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相關必要費用、交易日前3年內房地交易損失金額及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該土地漲價總數額應限於個人持有本次交易土地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至其購入土地時,代前地主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屬前地主出售土地收入之一部分,亦為個人取得土地成本之一部分,得列為成本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6月間買進土地1筆,並依買賣契約約定代前地主繳納土地增值稅88萬元,甲君嗣於111年7月間出售該土地,其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誤將前地主持有土地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290萬元列為減除項目,經該局剔除但增列其代前地主繳納之土地增值稅88萬元為成本,調增課稅所得202萬元(290萬元—88萬元),並補徵稅額70.7萬元(202萬元X35%)。
該局呼籲,個人如有出售屬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範圍之房屋、土地,應依規定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且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依限申報,以免受罰,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洽詢各地區國稅局。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杜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