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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保金額調整下限: (一)僱用被保險人數五人以上之事業負責人或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自行執業者,最低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105年5月1日起為45,800元)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二)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五人之事業負責人、前款以外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或屬於自營業主者,最低不得低於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之平均投保金額(112年1月1日起為36,300元)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但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之本款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其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以投保金額分級表第6級(112年1月1日起為33,300元)為限。 (三)申報之投保金額均不得低於其適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月提繳工資及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