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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下稱職福會)自職工薪津內扣撥職工福利金屬福利基金之增加,得免視為該職福會當年度之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福會,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徵免所得稅。職福會自職員薪津內提撥的職工福利金,屬福利基金增加,得免視為該職福會當年度收入,於計算免稅標準時,不列入職福會當年度收入項下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職福會112年度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收入有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含60萬元薪資扣撥之福利金),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165萬元,當年度結餘款135萬元,自行申報支出比55%(165萬元/300萬元),未達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之規定,經查發現甲職福會誤將薪資扣撥的福利金60萬元列為收入,經重新計算後,支出比應為68.75%(165萬元/240萬元),已符合免納所得稅標準。 該局提醒,職福會若有薪資扣撥之福利金,需留意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計算收入及支出比,以維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如有疑義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