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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清)算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如未列入選查,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符合透過公告送達之申報案件核定通知書,營利事業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各地國稅局網站查詢及下載;或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臨櫃查詢或申請補發。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