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 台財稅字第11400691940號 訂定「一百十五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一百十五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但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 月息一分三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一百十五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獨資及合夥組織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及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 認定。
部 長 莊翠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