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政府為鼓勵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並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透過「租屋服務事業」或「租賃住宅服務業」之包租或代管,即能享有下列個人綜合所得稅優惠,實施年限為5年:
(一)透過「租屋服務事業」包租或代管:
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於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下,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1萬元部分,以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用後餘額為租賃所得,如不逐項舉證費用,其必要損耗及費用為
應稅租金收入60%。
(二)透過「租賃住宅服務業」包租或代管:
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於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6千元以下,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6千元至2萬元部分,以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餘額為租賃所得,如不逐項舉證費用,其必要損耗及費用為應稅租金收入53%;超過2萬元部分,以
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餘額為租賃所得,如不逐項舉證費用,其必要損耗及費用108年度為應稅租金收入43%。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東選擇包租或代管方式,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注意事項及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選擇「包租」方式:房東依「租屋服務事業」、「租賃住宅服務業」之業者按規定開立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其所得格式代號,經「租屋服務事業」出租者代號為51R;經「租賃住宅服務業」出租者代號為51M。
(二)選擇「代管」方式:房東應自行依租賃合約申報並檢附租賃合約及委託管理合約,申報所得格式代號,經「租屋服務事業」出租者代號為74S;經「租賃住宅服務業」出租者代號為74M。
該局提醒,房東或房客皆可透過網路查詢合格「租屋服務事業」、「租賃住宅服務業」之業者,查詢方式如下:
(一)租屋服務事業:請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查詢,網址:http://pip.moi.gov.tw/,路徑:「社會住宅」專區→左側工具列→常見問答→包租代管→檔案下載→租屋服務事業認定→7.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租屋服務事業業者名單。
(二)租賃住宅服務業:請至內政部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系統查詢,網址: https://resim.land.moi.gov.tw/。
【附件:個人房東透過租屋服務事業、租賃住宅服務業包租或代管,享有租優惠等相關資訊一覽表】【#008】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305
撰稿人:李雯琪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