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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1. 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9.05.22台財稅字第10904546810號令
摘要:
核釋營利事業承租資產自108年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規定。
說明:
營利事業承租資產之會計事項自108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者,除下列事項外,應依該準則規定認列相關成本費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一、 使用權資產之成本中屬於拆卸、移除或復原之估計成本部分,不得提列折舊費用,應俟實際發生時以費用列支。二、 使用權資產依該準則規定按耐用年數提列折舊者,其耐用年數不得短於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最短年限。三、 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損」及第40號「投資性不動產」評估之資產減損損失及評價損益,屬未實現損益,應於結算申報書調整減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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